ECFA有系統性問題!? table.MsoNormalTable {font-size:10.0pt;font-family:"Times New Roman";}【Comment】 經濟事務這樣複雜,必須相關政府部門通力合作,於是,就不會出現一二人閉門造車、或眾說紛紜的矛盾現象。這樣bypass政府體制的決策,是否具有對外簽署協定的合法性?或,是誰違法呢? 牽涉到GATT或WTO的財經國際法,是非常專業與廣泛的。原來身份是「開發中」與「已開發」義務差這樣多。我非專業,卻也在寒天中嚇出一身冷汗 洗車。 馬對內說ECFA裡面台灣是「開發中」,所以可以慢慢來,必要時可以撒嬌、耍賴,這是未成年與情人間的專利。事實上,台灣卻是「已開發」,作為一個獨立的成年人,必須簽署清楚且確實的規劃與時間表,不容撒嬌耍賴。 馬的農業時代牧民傲性,經過「牛事」顯然還是沒改。馬圈的確生活在前清時代,難怪會想以「開發中」的身份處理「已開發」事務。但這 鍍膜是善意的觀察。 假使事情是:只要沒有人知道詳情,就「不可能反對」,當然「想支持也不可能」。其結果就是,可以任憑一二人亂搞。邏輯的規則是:大小前提矛盾,結論是「任意」,當然不是任「你我小民」的意,而是任「主事者」的意。別忘了,到時,台灣「主事者」的上頭還有個「主事者」。 ECFA系統設計可能有問題 ●蘋果/洪財隆(2010.01.012) 一位曾親自參與FTA(Fre 翻譯社e Trade Agreement,自由貿易協定)談判的經貿官員日前告訴我,連他都被兩岸ECFA搞得迷迷糊糊,可見媒體調查國內還有兩成左右的民眾說了解ECFA,很有可能是高估了。 不該這樣的。先不管各擁立場的政治攻防,純就經貿協定的「技術層次」而言,如果內部邏輯嚴謹或具有一致性,基本上不太可能說不清楚。難道ECFA真的比愛因斯坦的相對論還難懂?合理的懷疑是,ECFA的整套設計存在系統性問題,導致前言不?辦公室出租麉廙y,其中最大的差錯可能出在決策擬定過程中,誤以為(或心存僥倖) 當初台灣是以「開發中經濟體」的身分加入WTO,所以才會仿效「東協—中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」,這種純屬開發中國家才能適用的經貿協定模式。 無法引用「授權條款」 東協與中國的「經濟合作架構協定」乃在2002年完成簽署,隨後「商品貿易協定」與「服務貿易協定」則分別在2003年與2007年生效,並從今年(2010年)起實現自由貿易區(FT 代償A)。至於部分產品(一開始主要是農產品)先行先試的「早期收穫」則從2004年起陸續實施。如今ECFA也東施效顰,並大致按照上述進程來推動,究竟有何扞格與不妥之處?一如上述,東協與中國都是以開發中(國家)成員的身分加入WTO,所以他們彼此在簽署優惠性(排除最惠國待遇條款)貿易協定時擁有更多選擇,比如針對商品貿易就額外多出「授權條款」(Enabling Clause)可引用,上述東協與中國在2003年生效的商品貿易協定即是。 也正因為「 濾桶授權條款」的規定相當鬆散,例如並不需要像GATT第24條要求「絕大部分的貿易產品」都要自由化,所以才得以讓東協與中國在2010年自由貿易區生效前,只涵蓋少數產品的「早期收穫」有法源依據並完美銜接。此外,如依據「授權條款」更可在商品自由化的過程「減關稅」或「免關稅」擇一即可,深具彈性且部分產業可藉以避免受到 過大衝擊。事實上,東協與中國甫生效的這個自由貿易區,截至目前法源其實還是「授權條款」,從各國仍保留相當多的「敏感產品」不開放或緩開放 酒店兼職即可看出端倪。 反觀台灣則由於入會時已放棄開發中(國家)成員的權利,對外簽署貿易協定,自然不能引用「授權條款」。麻煩的是,ECFA所欲模仿的「東協—中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」之整套設計乃建立在台灣根本就無法引用的「授權條款」之上,這也就難怪ECFA不好說明。 主導者最好趕緊改口 事實上,直到去年12月底,官方在回應學者的質疑時方才首次對外宣布,ECFA將以GATT第24條(商品貿易的部分)來簽署,且由於強調「逐步到位」,所以顯然不可能「立即建立自由貿易區」, 東森房屋而屬於分階段自由化的「過渡協定」(interim agreement)。 至此一步,答案已經很清楚,亦即兩岸一旦簽署ECFA,雙方應該在一定合理期間內(一般為10年)撤除絕大部分(一般為9成)的貿易障礙,以商品貿易為例就是零關稅。 然而根據GATT第24條的規定,締約方在簽署時就必須訂有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完整規劃與時間表,完成協商或通報到WTO時將已經具有實質內容,這顯然跟目前政府根據「授權條款」的思維而宣稱ECFA將「僅先定架構及目標」,「像一本書的目錄」,至於「具體內容日後再協商」或另外再簽其他協定的說 保濕面膜法大異其趣。 且如按官方思維,目前規劃約有300至500多項產品先行零關稅的「早期收穫」,屆時將面臨缺乏法源排除其他WTO會員也一體適用的窘境。而且「早期收穫」也是誤導,因為相對於一般立即生效的FTA這已經是落後了。 建議主導或主推ECFA的人士最好趕緊改口,否則只會把自己弄得更胡塗,同時也把民眾弄胡塗。 http://tw.nextmedia.com/applenews/article/art_id/32226548/IssueID/20100112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 濾桶  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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