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住鄭州鄭密路珠江小區75歲的老人馬效良,他的老伴去世後,家有兩套房,其養子馬州瞞著健在的父親給父親開了“死亡證明”並辦了公證書,把兩套房全賣了,11月8日老人從房管局獲悉後當場暈倒。馬效良說:“我就不明白我好好的一個大活人,戶口還沒註銷,這麼多單位咋就能讓馬州把我給證明‘死了’?”(11月12日《大河報》)
  “有的人死了,他還活著,有的人活著,他已經死了”,這句詩本來說的是,人的精神、靈魂與生死無關,但我們卻在現實中離奇發現,生死在利益面前,竟然可以輕易轉換。既有把活人證死的,也有能讓死人活著的,“死人保”、“死亡證明”就是這樣的典型。而這些明顯違反常識的離奇案例中,無不牽涉到多方的利益和責任糾葛。
  如老人所說,他一個大活人,戶口“健在”,咋就被證明“死了”?如果說養子貪圖房子,把自己活生生的養父證明“死”,是不肖子孫的話,那這麼多單位和公證處,也是“不肖”單位,態度、能力和意圖都值得懷疑。尤其是公證處,沒有完全核實材料的真實性、來源的可靠性,就草率地把活人證明死了,不僅損了自己的信用,也傷了他人的利益。
  老人稱與出死亡證明的單位沒任何聯繫。由此可見,馬州的那些證明材料從源頭上就是虛假的,奈何公證處就信了?沒調查就有發言權?《公證法》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,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,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,應當進行核實。顯然,鄭州管城公證處,並未按規認真核實。
  換言之,如果公證處稍微跑跑腿,以應有的態度和程序去工作,核實老人的工作單位是很輕易的事,更何況,老人的戶口還未註銷,但公證處選擇了“輕信”,不知是懶惰懈怠,還是有意為之。《公證法》第四十二條規定,為不真實、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的;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,並處罰款,停業整頓等;構成犯罪的,追究刑責。
  或許馬州提供的材料足夠充分、詳細,但卻有著明顯失真的前提,公證處核實缺失,要說沒有責任,實在勉強。管城公證處的負責人稱馬州騙了他父親,也騙了公證處。老人好騙,但公證處的職責就是為了防止別人受騙的,自己豈能那麼容易受騙?要知道,少了“核實”這一關鍵步驟,結果有可能是天壤之別,而後果往往很嚴重。
  目前,管城公證處已經與馬效良達成協議,由公證處出人出錢幫老人依法維權。說輕點這樣的幫忙是掩飾責任,說重了,如果馬州和公證處之間有貓膩的話,這就是做賊心虛。公證處稱下一步將追究馬州的責任,可是,誰來追求公證處的責任?但願有關部門,還會有下下步。
  文/王磊
  
  (辣味時評,一掃就行!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!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!)  (原標題:“生父”被證死是公證程序“不肖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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